导读:互联网时代的我们经常能看到商家为了宣传其商品或服务时,发布带有悬赏性质的广告活动,比如集满赞数获奖品、分享最多的获得奖金之类的宣传活动,那么参与者“满足”要求后真能获得相应奖励吗?
本文分享的就是旅游社交平台“马蜂窝”发布一则点赞赢往返机票和旅行基金的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案,马蜂窝公司为什么拒绝给付第一名奖品呢?
事实概要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旅游社交平台“马蜂窝”的经营者,下称:蚂蜂窝公司)举办“我们能抵达的世界尽头究竟在哪?”的活动。活动规则:在问题下回答获顶数(被点赞数)第一的用户的答案,将被认定为真正的“世界尽头”,蚂蜂窝将为该用户提供前往答案中目的地的往返机票与旅行基金。马蜂窝公司还在该活动中设置了两条除外条款:1、世界尽头须是旅行能够到达的目的地,若获顶数第一的答案无法通过旅行抵达(比如外太空、地心),“世界尽头”将自动替换为获顶数第二的答案,以此类推。2、禁止刷顶及一切作弊行为,如若发现,将取消该用户前往“世界尽头”的资格。昆山的范先生参与了此次活动,其撰写答案为:南极点。截至活动结束,范先生获得的点赞数是,排名第一。但蚂蜂窝公司认为范先生存在请人刷票、注册时间及点赞时间间隔短、同一IP地址点赞数量过多等情况,即取消范先生获奖资格,并奖励给予案外人尤先生(点赞数),尤先生获得机票和旅行基金折现元。协商无果后,范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蚂蜂窝公司支付10万元现金等诉讼请求。争议焦点那么,为什么范先生“南极点”的答案点赞数最多,却被马蜂窝公司取消获奖资格?经了解,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1、范先生请人点赞的注册时间及点赞时间间隔太短、同一个IP地址点赞数量过多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刷票、作弊?从而取消获奖资格?以及刷票、作弊的举证责任在哪方和证明标准如何?2、若认定范先生的答案获点赞数第一,但飞机无法到达南极点,如何确定奖励金额?裁判要旨关于范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刷票,是否应被取消获奖资格,昆山法院认为,活动结束后,范先生点赞数排名第一,蚂蜂窝公司若认为范先生存在刷票行为,应由蚂蜂窝公司举证什么是刷票行为,且蚂蜂窝公司应将“如何界定刷票及作弊行为”提前公布和告知参与活动的用户,而蚂蜂窝公司对此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蚂蜂窝公司认定范先生存在刷票行为依据不足,按照活动规则,蚂蜂窝公司应给予排名第一的范先生相应的奖励。关于奖励金额,通过飞机无法直达南极点,且机票价格因往返时间不同会有较大浮动,故南极点的往返机票价格难以确定。所以,酌情参照蚂蜂窝公司给予案外人尤先生的奖励,由蚂蜂窝公司向范先生支付活动奖金元。马蜂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认为,蚂蜂窝公司该活动属于悬赏广告的要约邀请,任何参与活动的行为即构成订立合同的要约,且蚂蜂窝公司允诺了承诺的条件,即点赞数量排名第一。本案中,范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了最多数量的点赞,客观上符合蚂蜂窝公司事先允诺的承诺条件。现蚂蜂窝公司认为范先生存在刷票及作弊行为,主张撤销承诺,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活动前就可撤销的情形及认定标准予以说明并向要约邀请的对象进行告知,在蚂蜂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先进行说明和告知的情况下,范先生符合承诺条件时,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蚂蜂窝公司不得撤销。一审法院参照蚂蜂窝公司所认定的获奖者所获奖金酌定蚂蜂窝公司向范先生同等条件给付,并无不当。律师分析何为悬赏广告?简单讲就是悬赏人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发出后,参与活动的行为即构成订立合同的要约,参与人满足悬赏广告允诺的承诺条件后,悬赏人即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发布悬赏后但不兑付奖品而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那么,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应注意哪些才能避免纠纷发生?首先,悬赏人悬赏广告应明确悬赏活动参与规则,给参与者明确指引。比如明确活动期间,参与方式,参与条件,奖励金额或计算标准,领取奖项途径,以及除外条款等。本案中,马蜂窝公司虽设置了参与规则及除外条款,但公司网页上没有显示什么是刷票行为,如何界定刷票行为?所以,引起纠纷时应由蚂蜂窝公司证明什么是刷票行为,以及“如何界定刷票行为”已提前公布并和告知参与者。不然,蚂蜂窝公司无法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悬赏活动规则不得带有欺诈胁迫等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规定。比如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发布悬赏广告,又如涉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悬赏广告的,最高奖的金额还不得超过五万元,再如悬赏广告有涉及消费者参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得以悬赏广告的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利用悬赏广告的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参与者其他交易。关于活动参与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应当详细了解悬赏人的活动规则,严格按照活动规则要求行为;其次,若自己行为满足悬赏人给付奖金的条件,应及时取证参与活动的全过程后与悬赏人沟通奖励兑付情况。如拒绝兑付,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避免久拖超过诉讼时效等等。案例来源: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5民终号民事判决
杨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和经济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家事法律顾问等。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及承接数千件法律咨询,在金融、房地产、高新技术、互联网、版权商标、劳动、婚姻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践文章,作品主要有《“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行业的影响》、《外国人就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何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互联网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面对傲慢车企维权正确姿势》、《浅析有奖销售》、《如何“刺破公司面纱”让公司股东担责》、《新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了解婚姻法下交往规则避免情财两伤》等等。
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如果说盈利是企业的智慧线,那么,风险防控一定是企业的生命线。近几年,随着国际贸易形势日趋复杂,国内经济环境“三期叠加”(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策消化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刀阔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特别是*的十九大把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摆在“三大攻坚战”首位以来,风险防控愈来愈显得重要并和企业息息相关。那么,在我们律师眼中,企业主要面临怎样的风险防控?简单来说,既有*策风险防控,禁区决不能碰、雷区不要乱碰、灰色地带必须远离;也有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决策坚决合规、重大合同慎重订立、纠纷争议妥善解决;还有运营风险防控,公司治理架构健全、运营激励合理高效、劳动人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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