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白癜风的临床研究 http://m.39.net/baidianfeng/a_5523346.html部长信箱函复能否作为基层执法依据Q

p>贵部部长信箱于年4月30日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问题进行了函复,其中关于合理执法,函复的是: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情节,选择法律试用条款。此函复能否作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责任的依据。S:行*执法是指行*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法律行为。行*执法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行*规章、法律解释等。我部对部长信箱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具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不属于上述范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仍应当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另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若对法律条文适用有疑问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予以解释。关于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问题的回复Q: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好!我公司为计算机组装企业,日常没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主要的危险废弃物为灯管、废空桶、废有机溶剂(有时厂房刷点油漆,有少量丝印碎布,所产生的危废总量一年不超kg,总体环境风险较小。我们也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名单中。同时,我们自己编制了应急预案,也进行内部演练。请问我们是否要再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因为如果要备案,就需要第三方公司来写,和请专家评审,需要一定的费用。另外,是不是只要有危险废弃物产生,就需要应急预案备案?S: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关于咨询GB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Q: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GB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Q: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2.5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GB里面是没有提到的。S: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声环境质量标准》(GB-)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关于活性炭碘值问题的回复Q: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通知称: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mg/g的活性炭。目前废气处理设备里面使用的活性炭有二种,一是柱状形活性炭,二是蜂窝状活性炭。柱状活性炭碘值是可以达到mg/g。但目前市场废气处理设备更多的是使用催化燃烧设备,而且处理效果是非常好的,这些设备里面使用的是蜂窝活性炭,而蜂窝活性炭因为生产工艺问题目前碘值是达不到mg/g的,目前市场蜂窝活性炭最高碘值也就只能做到mg/g。建议增加四氯化碳指标≥55%。S: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低、吸附效果差的活性炭,难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要求,《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毫克/克的活性炭”,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使用吸附效率高的活性炭,实现VOCs有效减排。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Q:根据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现有以下以为问题:1、该说法是否适用于间接排放标准(仅以COD为例,间接排放标准为mg/L,那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为mg/L,那么是否该企业可以排放4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2、若以最终排放的基准排水量考核,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优于行业排放标准,那么是否企业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仅以COD为例,比如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50mg/L,行业直接排放标准为mg/L,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S: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间接排放的,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Q:《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部分物质涉及浓度要求。以盐酸为例,如企业储存的盐酸浓度低于37%,该企业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是否需要将盐酸记入Q值计算?如是,在Q值计算过程中,是折算成%还是37%。S:《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中,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低于37%的盐酸应折算为浓度为37%的盐酸,临界量按7.5吨计算Q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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